2005年7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偷梁换柱设骗局 庭审对质现原形
英杰 红卫 向阳

  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竟知法犯法,采用骗取与其当事人同名人的身份证件,伪造授权委托书,非法参与案件诉讼,企图借笔迹鉴定来达到否决债权凭证从而逃避债务的目的。没想到,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莫名成了被告的同名老汉的出现,精明的案件承办法官,经过细心分析,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让原、被告当面辩认,终于揭开了这名代理诉讼的法律工作者偷梁换柱的非法骗局。

    代领执行款又被扣
    2000年2月,出生于1968年3月19日的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的农民陈际平带领本村部分村民,来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某砖瓦厂承包劳务工程,并与厂主蒋平夏签订了承包合同。2002年春节前夕,因双方发生纠纷,工人找到凤阳县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蒋某,请求给予处理未果。2003年3月24日,蒋某代理陈际平将蒋平夏告上凤阳县人民法院,庭审时陈际平未出庭。2003年5月1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蒋平夏给付原告陈际平工资款18337元及押金8000元(该判决书上原告陈际平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系安徽省宿州市人)。
    判决书生效后,因蒋平夏没有履行义务,2004年1月15日陈际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样委托蒋某为代理人。经法院执行,蒋平夏将欠款交到了法院,并被蒋某领取,但时隔不久,即2004年12月15日,蒋平夏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际平归还借款30327元,并申请对已付的被蒋某领取的执行款28463.96元(含诉讼费)进行保全。在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陈际平的情况下,2004年12月21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在《经济日报》上刊发了公告,并于20205年1月5日,又在《经济日报》上刊登了送达保全裁定的公告,裁定扣留蒋平夏已履行并被蒋某代领的执行款28463.96元。面对法院的裁定,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蒋某不得不交出代领的款项。

    心有不甘动歪念
  到手的款项就这样又被法院扣留,蒋某心有不甘,但他又清楚蒋平夏起诉陈际平归还借款案的法律后果,于是,他于2005年1月2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签有陈际平姓名且按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并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1月31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此管辖权异议,蒋某又以陈际平的名义提出上诉,4月1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此案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至此,此案似乎天衣无缝,蒋某也在尽力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殊不知,以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一步步地揭开蒋某偷梁换柱的骗局。
    2005年6月初的一天,一位大约50多岁的老汉来到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正在值班的李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老汉说:“我叫陈际平,不知什么原因滁州市法院给我寄来了民事裁定书,我根本没有和蒋平夏有什么纠纷,也不认识他。”李法官看完了老汉递上的裁定书,认为其中必有问题,便向老汉说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系桃园镇人,属李集人民法庭辖区,待案件转到法庭后,一定给予查明真相。
    
    法庭收案细审查
    6月20日,蒋平夏诉陈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连同凤阳县人民法院的案卷材料一并转到了李集法庭。6月30日,蒋某来到李集法庭,找到了承办此案的李法官,口口声声称被告是被冤枉的,并坚决要求对被告书写的欠条进行鉴定,还要到桃园镇找陈际平一同到法庭核对笔迹。李法官联想到陈际平老汉到法庭反映的情况,引起了警觉,便当即表示:因开庭期限未到,欠条原件在原告手中暂无法鉴定,回绝了蒋某的要求。随后便与前来反映过问题的陈际平老汉取得了联系,告之其不得和蒋某见面。而后李法官便认真阅卷,发现陈际平从在凤阳法院起诉,到申请强制执行,甚至连执行款项的领取都是蒋某“全权代理”,而且两个陈际平年龄悬殊过大,一个是1968年3月19日生,一个是1954年12月11日生(即反映问题的老汉),其中肯定有假。为了查明事实,李法官通知原被告必须本人亲自出庭。
  7月4日下午3时,凤阳法院判决书中的原、被告终于在法庭相见,但原告蒋平夏面对眼前的陈际平却目瞪口呆,因为此陈际平并非欠其借款及原先诉其欠款的陈际平。于是,李法官对二人进行了询问,原告蒋平夏称不认识到庭的这位陈际平,并称那个陈际平30多岁;询问到庭的陈际平,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在安徽凤阳县西泉镇承包过工程、没委托过蒋某在凤阳法院起诉蒋平、也没有在委托书和管辖异议申请中签字捺印。这位陈际平并向李法官出示了户籍证明,经查看,此户籍证明与凤阳法院执行卷宗中的陈际平的户籍证明完全一样。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偷梁换柱欲吞款
    到庭的陈际平老汉回忆说:“2004年8月份,我在上海打工未在家,有一天,我家属接听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凤阳县法律服务所的,要找陈际平,我家属说我不在家,无法联系。法律服务所那人又说,你们想不想要钱,我给你2000元钱,你让陈际平回来。过有一个多月,电话中的那个人和另一个人开着车来到我们家,当时我家属不在家,只有小孩在家,两人翻到了我家的户口簿,又把我小儿子带到睢宁把户口全部复印了……”
    至此,真相完全大白。    
    原来,真正的陈际平在起诉蒋平夏时,已明知如果算账相抵,他还欠蒋平夏不少,遂不见了踪影,以后发生的事全系蒋某一人所为。蒋某在无意间获知了与其当事人同名同地的陈际平,于是想到了偷梁换柱的办法,因为,此陈际平并非当事人陈际平,所以笔迹不一,这也是蒋某主动为其当事人喊冤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原因,若进行笔迹鉴定,笔迹肯定不同,原告蒋平夏必然败诉,这样一来,已执行来的2万余元执行款就落入了蒋某的口袋。没想到李法官提前通知陈际平老汉不得与蒋某见面,这样就避免了恶意串通,从而使真相得已大白。
    鉴于蒋某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蒋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委托凤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同时向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凤阳县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蒋某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